学院大学生团体管理
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大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强化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条理。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团体。
第三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批准机关是校团委;系级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是团委团体部,系级学生团体委托各系团总支、学生会代管。各学生团体须经批准登记,并在团委团体部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团体成员必须是本校有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团体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六条 团体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团体经费由团委团体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团体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七条 学院大学生团体是在院团委领导下,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群众性的活动。
学院学生团体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提高大学生素质,丰富课余生活,推动校园文化的全面繁荣。在活动中增长知识,开拓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为促进教育改革,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而服务。
学生团体是广大同学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团体活动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团体成立必须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或挂靠单位。具有隶属或挂靠资质的单位主要是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有关学术科研机构等。学生建立跨校或跨地区的学生团体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学生成立跨系或跨单位的联合性学生团体应由发起人事先征得双方单位或部门同意。
学生团体成立必须进行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充分调研和论证。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章程;
5、学生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团委团体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成立的报告;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隶属或挂靠单位的介绍信以及指导老师的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
1、团体的名称;
2、团体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4、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团体的终止程序;
8、其他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批
1、学生团体筹备负责人备齐第十一、十二条所列有效材料交团委团体部评估审核,经团体部同意后,指导其填写《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批准。
2、校团委经过审核后,对学生团体是否成立提出书面意见,其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被批准成立的团体应在一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由团委团体部以公告等形式宣布成立。
3、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学校禁止成立带有同乡会性质和商务性质的学生团体。成立系级学生团体由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按照隶属关系或挂靠关系,实行严格和明确的属地管理。学生团体应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学生团体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坚持精干、适当和高效的设置原则,按须设岗、因事设岗、不得因人设岗。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和自我管理。校团委负责全校性学生团体的宏观管理。各系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系级和部门学生团体只向院团委备案,并接受各系和单位的直接管理。学生团体内部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五条 团委团体部由部长、副部长、各学生团体负责人组成。团委团体部的职责主要是:
1、负责对批准成立的团体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2、围绕校团委的工作要点,制定出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实施大学生团体文化节;
3、负责校学生团体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4、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团体开展正常的活动;并参加各团体的重要活动;
5、负责学生团体的年度财务审查工作;
6、加强对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
7、负责学生团体的年度考评和奖励工作;
8、负责对团体的活动海报、宣传版进行检查、审批;
9、其他应由团委团体部行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实行会员大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每学年初,各学生团体将本团体主要干部的名单上交团体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团体章程;
5、监督团体财务开支;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团体部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团体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3、工作严重失职的或严重损害团体利益的;
4、学习成绩差,学习困难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原则上任期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团体利益的行为,团委团体部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如遇特殊情况,校团委可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学生团体干部实行聘任制,经团体负责人提议、会员大会批准,方可被聘任 ,由团委团体部颁发聘书对其职务进行确认,担任团体干部应是加入团体达半年以上的会员。
校团委和团体部可以依托团校和大学生素质拓展学校加强学生团体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学生团体建设,50人以上的学生团体可成立活动团支部,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可参加团内评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可以制作本团体的标志和会员证卡,并在团委团体部的监督下使用。学生团体一律不得私刻印章,经校团委批准后可用图形章或艺术章代替。如因对外联系需要,可由主管部门盖章证明。学生团体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代表本团体出面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参加学生团体组织的条件
1、凡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加;
2、承认团体章程,积极参加团体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团体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团体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持会员证定期注册(一学期一次),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会员有权向团委团体部和院团委投诉;
第二十九条 团体负责人的权利:享有参加团委团体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对团委团体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评价靠挂单位对团体支持度的权利。
团体负责人的义务:须遵守团体章程,实践团体宗旨;须按时参加团委团体部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团体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团体的重要活动;须积极参加团委团体部的各种活动,执行团委团体部的决议。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批准正式成立的大学生团体必须到团委团体部注册,方能开展活动。团体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前三周,并由团体负责人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人员变动情况、上学期经费收支情况;凡逾期不注册的则不许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将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团委团体部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团体被责令解散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团委团体部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团委团体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资产由校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前必须重新登记,学生团体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由团委团体部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六章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重视活动体系建设,并努力塑造品牌。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学生成长、成才开展理论、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公益和体育等活动。团委团体部负责组织每一年一届的学生团体文化节。
第三十七条 团体开展活动实行活动申报制度,在组织活动前,提前一周向团委团体部上交详细计划,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规模、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表等,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团体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禁止任何人以团体名义开展与团体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校内各团体的活动,且坚持自愿原则。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事先向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申请,注明所邀请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业、活动内容和范围,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若有违反,将追究团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向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刊物印发后每期要向校团委和校党委宣传部送阅两份。学生团体张贴海报必须经团委团体部批准,张贴在指定位置。团体开展活动拉横幅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并定期撤除,严禁乱拉乱挂。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开展室外的全院性的文化活动或进行室外宣传活动应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院保卫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题、形式、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同时,向团委团体部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面向校外开展活动,应提前一周向隶属或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第一责任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该活动应向团委团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组织跨校、跨地区的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团委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团体招收新会员应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既: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统一招新,禁止团体私自违规招新。团体招新时间为新生开学后第三周,各团体招新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新会员名单,并填写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在每年3月初向院团委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每年12月向校团委报送全年活动总结,并做好活动文字、音像和图片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和学生团体自筹相结合。学生团体开展全校性的大型活动或开展素质拓展训练的新活动,可向团委团体部提出经费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详尽的经费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同意后,予以必要资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以5-10元标准为宜。会费必须由专人保管,标准如有上浮,其收费标准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可以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经费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团体的利益和声誉。学生团体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团体的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不得用于与学生团体活动无关的方面。团体活动经费以会员会费为主,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采购办公和活动物品,必须使用国家税务部门验印的正规发票(附购物清单),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经办人姓名、证明人姓名,方可报销,否则可拒绝报帐。拒绝报帐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负担。学生团体采购物品原则上不准使用白条,如确需使用白条,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署名,理财小组方可同意报销。报销时,发票和白条上应有会长的签名。
第四十九条 团体资金的审批、报销手续
(一)审批程序
填写活动审批表(活动计划表)和资金审批表(资金预算表),报院团委审批;
(二)报销程序
1、填写资金报销表,发票凭据附于后;
2、携带好相关材料(如活动方案、活动审批表、资金审批表、活动总结、图片、活动报导情况、获奖情况、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3、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团委团体部,经审核无误后,一周内给予报销并入帐;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报销或给予部分报销
1、活动材料不全者;
2、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未到院团委报销者;
3、报销时有弄虚作假者;
4、经费严重超支者;
5、活动未达到预想效果者等。
第五十条 团体必须由专人(非会长)管理财务、帐目公开,随时接受团委团体部检查。凡有作假帐者,予以撤消其职务,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学生团体应每学期向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并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由团委团体部对其资产进行审核。
第五十一条 团体帐目定期报送院团委审核,团体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一旦发现有违规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团体考评
第五十二条 团体考评工作主要由团委团体部具体负责实施。优秀团体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试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校团委和团委团体部每学年对各团体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优秀团体评比工作,学年终评选“优秀团体”“优秀团体干部”和“团体活动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五十四条 团体主要干部(正副会长)及优秀会员,由校团委团体部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系作为学年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但不累积加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团体部报校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七)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罚,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一) 团体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 团体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赢利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 背弃团体宗旨,情节恶劣;
(四) 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经整顿后仍未注册;
(五) 团体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