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399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校政[2007]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教助[2007]2号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有收入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系学生工作秘书、年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系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1)特困生: 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困生档次。

 a. 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

     b.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

     c. 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d.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

     e.家庭中有4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f.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如癌症),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g.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2)困难生档次: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困难生档次。

 a.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b. 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c. 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元;

 d. 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一般困难生档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平均2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生档次。

 a.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b.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

    c.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

    d.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e.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f.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2.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的认定条件必须从严掌握。

3.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4.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九条  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经济困难学生:

    1. 拥有或使用移动电话;

    2.购买或租用电脑;

    3.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外出旅游;

    5.抽烟、经常饮酒;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经常上网;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200元/月;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9.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10.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新生开学第一周后的5个工作日将认定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到系认定工作组;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年级(或专业)认定汇总的3个工作日将本系认定情况汇总报送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部)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系(部)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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