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160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皖医[2005]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此章已修,见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0]220号)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在学院团委;学生成立团体,应当遵守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监审处。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凡不符合本规定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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