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及考试 作弊行为的认定原则(修订) 教务[2006]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学院考场规则》,现将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工作人员可以立即终止其考试。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信工具,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说话、与别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6.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7.闭卷考试过程中,被查出携带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考试作弊: 1.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在桌子上抄写和考试有关内容的; 3. 考试中私自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4. 使用通讯工具、利用通信工具作弊或作弊未遂者; 5.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6. 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 参与团伙作弊者; 9. 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四、考试违纪处分 1.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者参照皖医[2005]12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相应款项处理。 3.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考试不及格,到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家中说情送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名誉甚至威胁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若出现考试违纪情况,监考教师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若出现考生作弊情况,监考教师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交送学院教务处。 2.教务处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并按照皖医[2005]124号文件第三十一条办理。 六.附则 1.本认定原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包括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省计算机考试等)。 2.本认定原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认定原则相抵触或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3.本认定原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二月 | 附件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