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内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次数:396

学院校内学生安全

管理规定(试行)

校政[2007]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完善预警机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校园安全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区安全,自觉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出示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并服从管理员的检查。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上课时间及晚上22:00以后,不准在学生宿舍会客。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2、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及危险品。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3、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除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外,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300瓦以上(含300瓦)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燃点蚊香,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上。

4、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环境,严禁向楼下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嬉闹、推挤、倚靠等。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不得在宿舍楼道打、踢球。

5、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不随处放置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贵重财物自行保管,关闭好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

6、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学生应自觉配合检查和询问。学生有违规违纪时,应主动纠正并接受处理。

7、携带物品出楼,应自觉接受管理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8、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等),严禁留宿异性。

第七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或从事其它一切违法行为。违反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驾驶自行车须注意安全,严禁飚车和违规载人。

第九条  遇突发事件,应自觉服从学校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全力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该报请辅导员同意,所在系批准,学生处备案。获准外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在校外的非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放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必须全部返乡,并不得提前返校。因学校工作需延迟离校或提前返校的,由辅导员、系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作出安排,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报系部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要充分估计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预案,必须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并为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完成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法定长假期间,学生离校前必须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返校后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它安全途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第五章  游泳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游泳必须到正规管理的游泳场所,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严禁私自到无规范管理的水域游泳。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不得散布各种谣言。不得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不得传播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

2、不得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不得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

3、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

4、不得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应保护好各自上网帐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

第七章  其它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俭学活动,要注意自身安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和其它不宜继续在校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一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和责任不在学校的意外伤亡,学校概不承担医药、医疗费和丧葬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它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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