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学院委员会 学院 2014年1月17日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皖办发〔2012〕30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属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校党委会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二)对涉及面广、与师生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或者其他较坏影响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决定,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二)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滥用职权、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各类招生考试、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和各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较坏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酿成安全事故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坚决制止,不配合调查的; (八)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存在严重的铺张浪费现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审计整改决定或审计整改不力,导致较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营、合作、技术开发、联合办学、资产租赁等经济合同及其它协议,对学校造成较大危害和较坏影响的; (十一)接待群众来访时,应承担首问责任。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根据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对象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机构变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进行干部人事调整,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干部民主推荐、考察中弄虚作假的; (六)本单位、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况,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2〕74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按照有关规定界定。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间原职务交由本单位、部门相近职务人员代理,本人不参与具体事务的决策。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校党委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省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程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于群众检举、审计调查、查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调查核实;对于在干部考核、工作考评过程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问责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调查组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会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校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拟,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六)办理问责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归入其个人档案。校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备案。问责决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调查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问责调查组应及时将申诉材料交校党委。 第十七条 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近亲属、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校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