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校纪检〔2016〕6号)
发布人:戴睿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12

 

中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检〔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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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517

 

 

 

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防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庆生、升学、晋升、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操大办”,是指宴请、庆祝等活动标准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响,损害党和学校以及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医护员工。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履行事前报告制度。婚庆事宜应在事前5日内报告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填写登记表;丧葬事宜,事前来不及报告的,要及时电话报告,在事后一周内补填登记表。处级干部应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报告;其他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附属医院纪委(监察室)和各二级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姓名、职务、操办事宜、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不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禁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和接受其礼品、礼金和消费卡;严禁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十条学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条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各二级机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等事宜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院纪委办公室2016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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