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晚自习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促进学生的学习,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大学生中实行晚自习制度,现将晚自习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晚自习的时间:周一至周四晚7:30-9:30(节假日和集体活动除外)
二、晚自的考勤
1、各年级在指定教室及其它学习场所参加晚自习。
2、各班级要做好晚自习的考勤,并按时将考勤表上报年级,各年级等有关管理部门,定期对晚自习进行检查或抽查,年级抽查2次/周,系部抽查1次/2周,学生处1次/月。检查结果,作为学生、班级、年级考核评比内容。
3、需要到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晚自习,需在班级考勤处说明并履行登记手续。但留在寝室内自习不得超过2人。
4、因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同学,应向年级老师请假。
5、无故缺旷者每晚按1学时记入上课考勤。
三、总务部门负责教室等学习场所的供电,并及时做好灯具的维修和更换。
四、保卫处、学生管理中心要做好晚自习期间的校园巡逻和学生宿舍的安全。
五、任何部门不得安排学生晚自习的活动。各单位非休息日的晚自习文体活动安排仍按有关规定审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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