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的有育人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必须认真履行住宿手续。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不得留非本宿舍人员在寝室住宿,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及其它宿舍。学生实习、毕业或中途退学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
第三条 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作息,不得晚归。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任何活动。
第五条 注意安全防范,发生案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和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寝室清洁和整齐。
第七条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将公物私自搬出宿舍。
第八条 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和检查,学生行为与奖励或处罚挂钩,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细则另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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