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修 订)
校政[2006]185号
为帮助部分品学兼优、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基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资助这部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便于操作,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助的基本条件
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2)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3)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中,特困生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将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
根据学校目前实际,设置固定岗和临时岗。主要从事助教、助管、助研、助工、学生服务等工作。
三、具体岗位数视情况另行安排。除临时岗资助费另计外,其固定岗位资助标准为:100元/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与相关部门签定合约;应服从有关单位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由相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不负责任的或无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生,将报学生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四、各系、各年级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作出计划安排。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平衡并签署意见,系部审核,学生处审批。各勤工助学岗管理部门在学生处审批合格和学生名单中,择优选择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五、勤工助学岗位管理部门及资助经费发放程序:
每月3日前,请相关管理部门将上一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经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核准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款打入学生卡中。
六、各系部、各年级及有关部门要宣传勤工助学的意义,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并继续搞好学校的文明卫生活动和义务劳动。
七、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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