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选修课程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459

学院选修课程管理

暂行规定(修订)

教务[2010]59号

 

一、课程申报

校选修课程需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按规定申报。

1.申报时间:每学期第14~16周申报。

2.申报途径:

开课教师根据拟开课程学科门类,向有关系部提出开课申请,填写《学院选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院选修课程申请表》可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

3.基本要求:

(1)原则上,选修课程为16-20学时(1学分),需增加课程学时应说明充分理由报送教务处审批。

(2)若开设选修实验课,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在开课申请表中说明。

(3)课程经批准上网公布后,因选课人数未达开课规模或特殊原因不能开课的予以取消。

4.新开课程:

为了保证新开课程教学质量,新开课程申报需提交教务处审批。

新开课程应有明确的开课目的,并具备开课所需要的教学条件。申报新开课程时需同时报送教学大纲、课程英文名称、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名称、课程进度及安排、课程简介(含电子版)。

以前虽有申报,但实际并未开出(或因选修人数未达开课规模取消)的课程,以及已开设的课程名称变动,均视为新开课程。

二、网上选课

经审核通过的课程在学期末上网公布供学生选修,具体时间安排以每学期选课通知为准。选课规则如下:

1.选修课程必须在网上选修,未在网上选修的课程一律不给予学分,不记载成绩。

2.每位学生每学期可选修1―2门选修课程。

三、教学要求

1.开课规模:

选课人数未达到基本开课规模,该课程将被取消。原则上选修课程的开课规模为150人,不得低于60人;体育课程开课规模为50人,不得少于30人。教务处将在预选结束后根据课程选修的情况进行调整,信息在选课系统中即时公布。

2.授课时间:

选修课从第三周开始授课,第十六周前结课。若教师有特殊排课要求(包括时间、地点、多媒体、人数、选课对象),请在开课申报表中注明。

3.课程信息调整:

课程周学时、上课地点等信息确需调整,应在调整前通知教务处备案。结课前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须报教务处批准。

4.停开课程:

(1)任课教师因各种原因申请停开课程,需向开课系部提交停课申请表,并报教务处批准。

(2)原则上,已上网开选的课程特别是已有学生选修的课程不得停开,具体问题由开课系部负责解决。如未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今后不再受理该课程的申报。

(3)因特殊原因或虽经教务处批准但因选修学生未达开课规模停开的课程,任课教师和开课系部应配合教务处妥善处理已选课学生的退课事宜。

四、成绩记载

网上选课系统中选修课程的学生名单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的依据,未在网上选修课程的学生不予记载成绩。

1.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不得空缺。

2.考核成绩评定: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标采用适当方式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出的成绩应能客观体现学生的水平。

所有考核必须在本学期考试周前进行,对不按时完成考试任务的同学按缺考处理。

3.成绩报送:

全校选修课在课程结束后二周内完成课程的考核工作,任课教师应将课程成绩考试周前从系统提交。

4.成绩修改:

任课教师在试卷评定或成绩记载过程中因疏漏造成学生成绩漏报或误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申请修改学生成绩。修改成绩应注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成绩证明资料,并经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签字后,由任课教师交教务处办理。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记载文件。

五、其他问题

1.学生毕业时应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2. 学校对开设的选修课程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4.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一�年十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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