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
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结合新的形势发展要求,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推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制度。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辅修主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或者相应的毕业考核要求,可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两个学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五五”互修原则是指我校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可相互辅修课程和专业。
2.“四四”互修原则是指我校四年制专业之间可相互辅修课程、专业和学位。
3.“五修四”的原则是指我校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可辅修四年制专业的课程、专业和双学位。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采用学分制管理。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需修读辅修专业24个学分,完成8-10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门数为10-15门。申请辅修双学位证书者需完成40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相应的毕业考核要求。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必备条件为: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或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专业主要(核心)课程平均70分以上,学有余力。
第八条 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必备条件为:
(一)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
(二)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平均分75以上);
第九条 辅修专业报名、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一周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各系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本人在第三学第一周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系;
(四)教务处负责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五)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在网上公布各辅修专业最终学生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学生所在系。
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结束后,教务处对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双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公布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人数达到30人以上方可开班),每个辅修专业每学期开设2至3门课程。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辅修专业所在系会同教务处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于每学期第三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十四条 对于辅修专业所学课程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或学时少于主修的,学生按学分缴纳费用后可以申请免修。对累计免修课程超过10学分者,教务处将安排其他的课程供学生辅修。
第十五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由教务处通知辅修专业所在系和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申请双学位资格。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辅修专业,由教务处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允许其向学校申请辅修课程的证明。
第六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单独考核,试题难度原则上不低于主修课程要求。辅修专业所在系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辅修课程成绩登记册》,并在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将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资格者,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学分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专业的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在每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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