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处分学生进行评议工作的
规定(试行)
校政[2007]66号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开展好对受处分学生的评议工作,现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范围和条件:
(一)评议范围: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
(二)评议条件:学生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满一年以上或毕业前,无违法和其他违纪行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方可进入评议程序。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居年级或班级前25%位)或成绩进步明显(综合成绩在年级或班级进步50%位以前,包括50%);
2、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行为;
3、在参加校级及以上重大文体比赛或其他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奖励;
4、学校奖学金获得者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二、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处分评议审批表》----- 班级评议------年级签署意见-----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系部通知学生,学生处立卷备案并将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评议程序:
1.班级(年级)评议应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并主持召开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正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和学生代表(共计不少于10人)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同意后方可提交班级进行评议。
2.班级评议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级评议原则上全班均参加,参加班级评议首先由被评议人进行个人总结,再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人数的2/3及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四、有关要求:
1. 辅导员(班主任)应认真填写《学院学生处分评议审批表》中“班级评议意见”栏,要写清该生受处分以来主要奖惩、学业情况、参加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表现,并填写班级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情况和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2.系部应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平时的跟踪教育和帮助,辅导员(班主任)为违纪学生的主要帮教联系人,联系人应加强与违纪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和谈话,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以促进违纪学生的不断进步和健康成长成才,班级应安排1名优秀学生与违纪学生结对帮教。
3.对违纪学生的评议既要坚持教育挽救原则,又要从严要求、规范程序。
4.每年5月、11月集中进行违纪学生评议办理手续。
五、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学院学生处分评议审批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