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313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皖医[2005]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以教育为主,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对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体讨论方式,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和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将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的等级和违法学生的违法事实及认识态度,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判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除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煽动罢课、罢考、罢餐影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和作案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团伙作案,对团伙首犯加重处分;

(六)多次作案(两次以上),经学校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财物价值较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于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视其情节和司法机关的处理等级,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在临床生产实习中,借病人之名开药或其他用品的,以偷窃论处。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他人受伤、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或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或有关单位调查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将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的等级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追回所冒领的财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诋毁诽谤他人名誉致使他人身心受到伤害,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任何工具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运输贩卖毒品者,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手段,制作、复制非法、淫秽音像、照片或出售、出租非法、淫秽音像制品及书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回校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有违反公共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待或卖淫嫖娼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和公共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规定,私接电源,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接电源造成诸如火灾、他人触电等事故,致使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公众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组织者或带头者,加重处分;

(三)违反学校校园及住宿管理规定,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公共和他人财物损坏或他人受到伤害的,除了赔偿相关损失外,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害、设备损坏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如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有关会议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五至十九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五十以上,经教育处理后,仍不思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无故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对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考试,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无故旷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全国或省统考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但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一律开除学籍。

(七)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但向他人泄露或贩卖试卷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干扰监考教师执行监考任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给予警告处分;威胁监考教师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以致对教师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窃取他人或单位金钱、财产、服务和有价值的数据,以偷窃财物论处;窃取国家机密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学校将根据处理结果,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以偷窃论处;
    (三)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四)以上行为所造成损失价值参照第九条规定处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给学校或他人所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调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未再出现违纪行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或有见义勇为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具体按照学院有关评奖评优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行政归口部门按学生分类分别为学生工作处和研究部。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系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审批程序、处分等级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的系部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行文下发;

(二)给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呈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按照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代拟文稿,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行文下发。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已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年级和系部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经系部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是否按期解除察看期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察看期的学生,所在年级和系部还需提供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下文;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需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材料应包括:(1)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2)有关旁证材料;(3)系部处理意见;(4)有关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按照处分管理权限,分别由系部或职能部门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决定书须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院监审处,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撒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处分不得撤消,但可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的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对于受处分后能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者,给予表扬。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中提到的学生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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