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场规则(修订) 教务[2006]45号 一、考生凭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座。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的必须在试卷发放前放入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等若带入考场必须关闭)。 三、考生答卷前,应先在考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不得在其他位置做任何标记,否则该试卷作废。学生应核对所考科目试卷页码等有无错误,如发现错误,经举手得到允许后报告监考老师。凡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 四、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五、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场。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 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六、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传递、代考、抄袭、涂改姓名、调换试卷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均属作弊行为。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签字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八、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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