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学历
管理办法(修订)
校政[2010]220号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机制,维护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教务处为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
第二条 教务处长、分管副处长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配备学籍学历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新生复查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负责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高考准考证、身份证、获得加分的资格证明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所在系(部)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教务处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教务处、各系(部)及辅导员明确职责,利用学生高考录取等原始信息,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上报省教育厅。情节恶劣的,有权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我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我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注册
第七条 复查合格的新生学籍信息,由学生本人确认后,辅导员、系(部)负责人层级签字核实,报教务处。教务处要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并将结果报学校领导,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病不能按期注册者,可先向学校请病假,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注册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教务处必须在学期注册的基础上,按时按质完成在校生的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我校实行两级学分制管理办法。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见习课、体育课20学时为1学分;毕业实习、军训连续一周以上(含一周)均按每周1学分计算。公共体育课不计入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闭卷、开卷、口试及实际操作等。除闭卷考核方式外,其他考核方式均需由授课教研室主任提出,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包括实验成绩、课堂讨论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重不低于70%,平时成绩不高于30%;平时成绩的评定办法由各授课教研室确定,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选修课程的规定,修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没有学分,但可以重修。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上课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校附属医院提供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实,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选修某些适合的体育锻炼项目,申请以一学期为限。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年级主任证明,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对待,参加课程成绩总评,但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正常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补考成绩以实得分记载,但注明“补考”字样。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及格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的学分为“0”。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算,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视具体情况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无故旷课、旷考或考试(查)作弊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记入学生学籍成绩册。
第二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所得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凡一学期内所缺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给予成绩预警(不记入学生档案);凡一学年内所缺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5周内办理;留级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学籍。
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须按学习年限缴纳学费,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视学校实际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本科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年级主任、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参照保险公司赔偿办法处理;
(三)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递交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递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其原学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连续招生,可根据学校实际调到相近专业(学制相同)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得学分不足其应得学分的30%的(一年级学生除外);
(二)本科生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专科生再次留级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专科生超过一年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交的,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七日以上,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各种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办法(修订)》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毕业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毕业要求为毕业考试的,学生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要求为毕业论文的,论文未完成或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课程、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未通过结业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论文答辩一次,考核合格或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按发证当日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证书注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掌握,认真审查学生的具体情况,没有充足的理由一般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准转专业
(一)申请中有弄虚作假;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非在校注册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入学以来有严重违纪处分记录;
(六)其他无充足理由的。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的其它规定
(一)各专业可以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左右。可转入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实际能容纳的最大学生数;
(二)转入专业所在系(部)自行制定选拔标准,择优转入,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进入新专业后,未修的课程应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安排补修;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转学材料
1.加盖省招办印章的该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部)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及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本省教育厅;
3.本省教育厅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如同意转学则批复拟转入学校。并抄送拟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所在省教育厅请示,经同意后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报请该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转入学校批准文件应报送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据此学生方能办理户口转移关系。
第七章 学生辅修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学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辅修第二学位者,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取得规定学分,且符合两个学位授予规定条件者,可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学士学位,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辅修的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本校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五十九条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安装相应的杀毒软件,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行政主要领导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长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辅导员承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学生的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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