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授予
办法(修订)
校政[2009]87号
第一条 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名单及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思想品德、遵纪守法情况和学习成绩等),经所在系(部)逐个审核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核实后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审查,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留级或降级者;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有第五条第四款情形,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处分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之一者(有荣誉称号证书);
(二)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总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15%以内(提供本专业毕业生排名情况);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排名本专业前10%者(提供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排名情况);
(四)有见义勇为、尊老助残等先进事迹受到市(厅)级及以上表彰者(有文字材料);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文艺活动(主要演员)获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参加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奖列前三名者(有获奖证书材料);
(六)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经学校办公会议认定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与以往文件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