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历证书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校政[2006]180号
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结业、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
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八条 对于因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06〕15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补考及格者,可以换发学历证书。 第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及防伪标记。 第十二条 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我院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三条 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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